境內外股利改28%計稅 較優惠
KPMG會計師事務所指出,高資產人士如果所得多半來自境內外的股利收入,須留意海外收入的最低稅負制。在股利所得稅改後,股利收入改為單一稅率28%確實更為優惠,但也同時降低一般綜所稅額,依照最低稅負制規範,其海外收入更容易被課稅。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如果境內外所得超過670萬元,須按照境內外所得扣除670萬元後再以20%計算基本稅額。
另外也須檢視境內外基本稅額與境內一般綜所稅額差距,如果基本稅額大於一般綜所稅額,其差額必須繳稅。
在此前提下,如果是國內外都有高額股利收入者,境內外總和的基本稅額可能因此超過境內以28%計稅的股利收入。
KPMG舉例,假設A先生同時有3,000萬元的境外股利收入與3,000萬元的境內股利收入,依照最低稅負制計算,基本稅額為6,000萬元扣除670萬元後以20%計算,即為1,066萬元。
而一般綜所稅額在股利所得稅改下,3,000萬元的境內股利收入為單一稅率28%計稅,即為840萬元,而基本稅額1,066萬元與840萬元的差額也得繳稅,因此A先生的海外所得須繳納226萬元稅金、境內所得須繳840萬元稅金。
如果是2017年稅改前的舊制,股利收入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3,000萬元的境內股利收入適用45%綜所稅率、扣除134萬元累進差額後約為1,216萬元,遠大於基本稅額1,066萬元,因此其海外股利收入不用繳稅,但整體稅負還是較高。
財政部官員表示,最低稅負制宗旨最早來自1969年美國,基本精神在於讓具有高所得,卻於正常稅制下享有低稅負或零稅負者須負擔基本水準的所得稅負。而我國稅制在海外所得部分同樣希冀透過一套較符合租稅效率、公平與政府財政收入需要的課稅機制,以制衡現行制度的缺失與運作,因此採用美國稅法之典範。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