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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辭典
年金保險

年金保是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保險公司自約定日起,每屆滿一定期間即給付保險金。年金之給付方式若是以被保險人生存為要件者稱為生存年金給付期間;若不以被保險人是否生存為條件給付者稱保證給付期間。
 

保險

所謂保險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玫之損害或責任,負擔賠償之契約。

終身保險

一種保障一輩子的死亡險,其無論被保險人於投保後的任何時間死亡或全殘,保險公司都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目前終身壽險大致可以分為平準型、增額型及還本型三種。
 

傷害保險

傷害保險是指被保人在保險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癈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約定,給付保險金;此商品之保費的計算不以年齡來計算,而是依照被保人的職業類別為準。 ﹝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指被保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而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醫療保險金以彌補經濟損失的保險。
 

人壽保險
  • 死亡保險 :就是僅在被保險人死亡發生時,由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所約定 的金額,給付保險金的保險。依保險期限為一定期間或終身來分類,死亡保險可分為定期保險及終身保險。
  • 生存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然生存時,保險公司依照契約所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本保險與死亡保險之不月同在於保金的給付是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又稱儲蓄保險。
  • 生死合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死亡時,給付死亡保險金,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保險公司則依照契約所約定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保險具有保障及儲蓄之特性,又稱養老保險。
定期保險

被保險人在所約定的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導致全殘或身故,保險公司負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是超過這段期間後,契約效力即自行終止,所以契約終止後若被保險人仍健在,保險公司不負任何給付的責任。
 

防癌保險

此保險乃是保障被保險人因罹患癌症而產生的住院與出院後的醫療費用損失,此險種可單獨購買亦可附加於終身壽險下。
 

保險人

所謂保險人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和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摃任,有負擔賠償之義務。
 

要保人

所謂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

所謂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亨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是指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人洽訂保險契約之人,亦即在輔助被保險人在最優惠的條件下,訂立保險契約之人。

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其所填寫的書面文件,其書面內容包括:當事人的姓名及住所﹝含要保人及保險人﹞;被保險人姓名、性別、年齡及住所;受益人之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保險內容;告知及聲明事項;要、被保險人之簽名。

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稱主約。

附約

附約則是指附加在主約下,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其不得單獨販賣的。

保險金額

保險公司與要人約定而同意承保之金額,此乃為保險事故發生時的理賠依據。

保險年齡

被保險人年齡為適用保險費率及決定契約範圍的基準,屬於契約內容中重要的事項,有其一定算方法,壽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是以足歲計算,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
 

複保險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興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再保險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寬限期間

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若繳費方式為年繳及半年繳者,保險公司會寄發催繳通知書,其保契約自催告通知書到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季繳及月繳者,則保險公司不予催告,其自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在為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應負理賠之責,若逾期仍未交付保險費則契約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保費墊繳

即寬限期間終了其續期保險費仍未繳付時,保險公司可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
續期保險費及利息,使其契約繼續有效;一般保戶可在投保之初填寫要保書時做此選擇﹝亦可在寬限期間內以書面知會保險公司﹞。若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其契約仍會停效。
 

不分紅保單

不分紅保單,是依據保險公司過去保戶的死亡率、以及預期未來資金運用報酬率,來制訂預定死亡率與預定利率。因為未來不需要分紅,保費會訂的較便宜。這種不分紅保單的設計也較簡單。不分紅保單與分紅保單之主要差異在保費計算方面,分紅保單保險費率之計算係基於較保守之假設(如:較低之預定利率、較高之死亡率與費用率),如保險公司實際營運績效較假設為佳,則以分紅方式將分紅保單業務之盈餘適度回饋保戶,而不分紅保單係以較接近實際之假設計算費率,故保險費率較分紅保單便宜。另外在風險管理方面,不分紅保單因未提供紅利分配,保險公司承擔所有由保戶移轉之全部風險,而分紅保單因提供保戶分紅之策略,故保戶亦承擔部分分紅保單之營運風險。
 

集體彙繳

集合數人,如家庭或機關團體等(依各保險公司定義不同)同時投保,各別簽訂保險契約,但保險公司可以在同一地點(若以轉帳方式繳納續期保費不在此限)收取保險費者,稱為「個人集體彙繳保件」,彙繳件各保險契約的權益和義務分別獨立行使,仍屬個人保險。